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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的谁来承担责任(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2025-01-14 01:09:11编辑:臻房小喻分类:生活常识 浏览量(

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归属问题,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体。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情况和相应的责任归属:

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 建设单位:如果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设计不合理导致倒塌,建设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施工单位:如果施工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反了建筑规范,导致建筑物倒塌,施工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设计单位的责任:

- 如果设计存在缺陷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导致建筑物倒塌,设计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材料供应单位的责任:

- 如果使用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如质量不合格或过期等,材料供应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管理维护单位的责任:

- 如果建筑物在投入使用后,管理维护不当,如未定期检查、维修等,导致建筑物倒塌,管理维护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其他相关方的责任:

- 如果上述各方之间的责任存在交叉或重叠,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归属。

在实际案件中,确定责任归属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 倒塌的原因:是设计缺陷、施工质量问题、材料问题还是管理维护不当?

- 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 受害者的受伤情况:受害者因建筑物倒塌所受到的伤害程度。

- 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经济状况:不同地区对于建筑物倒塌事故的赔偿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当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时,应由专业的机构或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及各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主体和赔偿责任。

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作为堆放物品、设定障碍物或者设置施工现场,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搭建人或者施工单位等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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