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有些情形的发生并不会被计入刑期的时长。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例子:
1. 法定醉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定醉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五年不再追诉。
2. 法定醉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同样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定醉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十年不再追诉。
3. 法定醉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定醉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十五年不再追诉。
4. 法定醉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醉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5.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这种情况下,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使过了二十年,仍然可以追诉。
6.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被害人可以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7. 法定醉高刑为二年有期徒刑的: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法定醉高刑为二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形仅是刑诉期间不计入的一些典型例子,具体情况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