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醉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二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出卖血液次数在两次以上或者对三人以上以上进行出卖血液的;
(二)组织出卖血液时,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
(三)组织出卖血液时,向他人出卖血液品种有重大健康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献血的法律、法规,采血量累计达到四千毫升以上的,或者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的次数超过五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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