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为依法惩治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进行了司法解释。该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客体:国家秘密。
3. 客观方面:违反保守国家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4. 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5. 行为方式: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
6. 情形:
-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上,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泄露、报告或者与他人串通,非法提供、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
- (二)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家秘密,仍使用或披露的;
- (三)违反保密约定,在公共场所、私人住宅、公共交通工具等非涉密场所公开或传播国家秘密的。
7. 量刑规定:
-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管制。
- 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明知或应知而使用的情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8. 单位犯罪责任:若单位为犯罪主体,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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