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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故意杀人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主要

2025-01-19 00:36:05编辑:臻房小孙分类:生活常识 浏览量(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故意杀人解释》)于2009年11月16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共28条,其中与故意杀人罪相关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基本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依法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共同犯罪:如果多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酌情处罚。若其中一方是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

3. 教唆犯罪: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若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4. 自首和立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5. 辩护权:如果被告人或其亲属对量刑不服,可通过上诉等程序要求法院重新审判。

6. 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此外,《故意杀人解释》还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故意杀人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例如:

* 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然后伪装成意外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 行为人购买假币或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行为人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盗窃公私财物价纸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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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高院故意杀人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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