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量刑幅度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来制定的。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划拨、出让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若情节严重,将对该机关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若这些机关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定罪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行为: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收、划拨、出让土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 客体:国有土地使用权。
4.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且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5.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