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构成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该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即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客观方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虚假报告,且情节严重。
4. 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此外,如果涉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竞合,则应从一重罪论处。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以下是两者的具体区别:
1. 主体上的区别: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同样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客体上的区别: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侵犯的是执行判决、裁定的公正性。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则侵犯的是执行判决、裁定的合法性。
3. 客观方面的不同表现: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不能正确执行。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则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超越职权或玩弄职权,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不能正确执行。
4. 客体上的不同: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侵犯的是执行判决、裁定的公正性。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是执行判决、裁定的合法性。
此外,两罪的客体都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还涉及国家司法机关的职务活动。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者手续费,也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寻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