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法律效力哪个优先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产生的前提不同: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而留置权则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 占有的性质不同:质押权的标的物仅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为限,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则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3. 权利的性质不同:质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而留置权则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即依法产生的权利。
在法律效力方面,留置权具有优先于质押权的效力。这是因为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具有法定性;而质押权的产生则需要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在留置权人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直接依法变卖留置财产并优先受偿,而不需要通过质押权人的同意或实现质权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留置权具有优先效力,但留置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不能侵犯债务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质押权与留置权抵押权顺序
质押权、留置权和抵押权的顺序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一般性规定,其优先顺序往往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以下是这三种权利在某些情况下的优先顺序:
1. 留置权优先于质权和抵押权:
-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了抵押权或质权,随后该动产又被留置,那么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 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设立在先,质权设立在后。因此,如果抵押权和质权都存在于同一动产之上,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 对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如果其后设立的质权也没有进行登记,那么质权人将享有优先于未登记抵押权人的权利。
4. 未经登记的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效力:
- 如果留置权未进行登记,且抵押权和质权都已经办理了登记,那么抵押权和质权将优先于留置权得到清偿。
此外,还需注意以下情形:
- 如果抵押权和质权都进行了登记,但未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那么质权将优先于抵押权。
- 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费用后,将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清偿债务。
综上所述,质押权、留置权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并非绝对,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