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串通投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以下是具体的标准:
1. 情节严重: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主体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安排后续项目等。
2.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若这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3.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这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的行为,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4.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若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且中标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或者投标人通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亦或是中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情形,都将被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5.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当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联合体各方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联合体名义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投标人、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如果行为人的串通投标报价等行为导致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受损,且损害程度较大,则可以立案。
2. 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的合法利益:当行为人的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公民的合法利益,并且情节严重时,也可以立案。
3.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行为人的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情节严重,同样可以立案。
4. 采取不正当手段: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甚至贿赂等方式,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也可以立案。
5. 多次或对多人以上进行:如果行为人已经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对多人以上进行串通投标,且每次行为都构成犯罪,那么也可以一并立案。
6.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如果行为人在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这也可能被视为串通投标的一种形式,从而可以立案。
7. 其他严重情节:除了上述列举的情形外,如果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等,也可以立案。
具体到每个案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同时,在立案过程中,还需要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参考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醉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串通投标案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且占投标总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以上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在中标项目金额中预付、支付报酬或者签订虚假合同的;
(五)拒不交还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无法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项目金额中预付、支付报酬或者签订虚假合同的;
(七)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或者限制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