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案件的解释,包括主要
非法采矿案件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与客体:
- 定义: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纸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2. 客观方面: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这是非法采矿的前提条件。
-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纸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这些区域受到特别保护,未经许可不得开采。
-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某些矿种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禁止或限制开采。
- 情节严重:这是构成非法采矿罪的重要标准。
3. 主体:
-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单位犯非法采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4. 主观方面:
-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5. 处罚:
-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6. 单位犯罪:
-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7. 非法采矿的具体情形: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 伪造、涂改采矿许可证的;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采矿的;
-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 特殊情况下,如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纸的矿区采矿许可证到期而不予延续,或者被准予延续,但逾期不办理延续手续的,仍继续采矿的;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纸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且拒不退股的;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2.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非法采矿案件办理程序
非法采矿案件的办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发现与报案:
- 由有关单位、个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提供有关非法采矿的数量、地点、性质、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
- 公安机关接报后,应立即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
2. 初查与立案:
- 初查由侦查人员负责,在立案前应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处理。
- 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及时通知报案人或控告人。
3. 侦查与收集证据:
- 侦查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 可能的证据形式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4. 移送审查起诉:
- 持续的侦查工作结束后,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并准备提起公诉。
- 检察官会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提起公诉,并确定适当的罪名。
5. 审判:
-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 法院受理案件后,先进行庭前准备,包括开庭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 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查明案件事实。
6. 判决与执行:
- 法院在审理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 判决宣告时,需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 如果当庭宣判,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7. 结案:
- 判决宣告后,该案件即告终结。
-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进行后续的跟踪、监督或执行工作。
在整个办理过程中,还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非法采矿行为可能触犯多个法律条款,如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因此还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