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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行为法律条文的规定

2025-01-20 00:35:00编辑:臻房小鲁分类:生活常识 浏览量(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4号)规定,以下为该解释中涉及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行为的具体法律条文: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车站、机场、商场、公园、广场、展览馆、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体育场、展览馆等公共的场所。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群众性活动”,是指各种群众性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以下行为:

(一)依法应当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活动的;

(二)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进行活动的;

(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四)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工作人员没有安全意识或者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展示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提供场地的经营者,违反安全规定,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

第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主办者、承办者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报公安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不得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或者违禁物品;

(六)不得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安全监督方案,确定安全监督人员,明确安全监督责任,检查监督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安全要求的,颁发安全许可证件,并书面通知主办者、承办者;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主办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安全保障措施;

(三)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及安全培训情况的材料;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安全要求的,颁发安全许可证件,并书面通知主办者、承办者;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主办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并在活动举办前对其场地、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六条 承办者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仍继续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举办,立即消除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举办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责令其停止举办,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负责现场秩序维护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纸勤证件进入现场,对现场秩序管理,及时制止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承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职责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经出示授权书,可以予以交通管制。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公共安全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协办者索要门票、收费、赞助等财物,并不得参加由承办者、协办者支付费用的旅游、娱乐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交通工具、住宿、餐饮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法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法律理论分析,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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