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放纵走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醉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9日发布的,该解释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1. 放纵走私罪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缉私人员。
2. 放纵走私罪的对象: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擅自进口、出口通关、征税、查私的货物、物品。
3. 放纵走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4. 放纵走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 放纵走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活动。
6. 放纵走私罪的量刑规定:
-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单位犯罪责任: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8. 共同犯罪:若有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放纵走私,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 前科情况:若因放纵走私受过刑事处罚,又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 解释的施行日期:该解释自1999年4月30日起施行。
这些规定明确了放纵走私犯罪的主体、对象、客观、主观、客体和量刑标准,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