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以法律赋予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这是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根本区别。由于人格权的内容及效力范围不同,各国立法对人格权的界定也不尽相同。在《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这是人身权的核心内容,也是人的基本生存条件。
2.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保护的是个人的人格尊严和私人生活安宁。例如,姓名权保护个人的命名权利,名誉权保护个人名誉不受侵犯。
如果人格权受到侵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停止侵害:即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
2. 排除妨碍:即消除对人格权行使的障碍。
3. 清除危险:即消除可能对人格权造成进一步侵害的危险。
4. 赔礼道歉:即通过公开或者私下的方式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以恢复其名誉。
5.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即采取措施恢复受害人的名誉,并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6. 赔偿损失:即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损失。
此外,《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还规定了人格权的转让和抛弃,但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适用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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