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假买卖真借贷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这种假买卖真借贷的行为,在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应,因此,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如果涉及三方或更多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本案中,如果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借款人故意不履行判决等情形,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此外,如果涉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这种行为还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这种行为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综上所述,企业间假买卖真借贷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且可能面临民事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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