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要如何折抵
暂予监外执行刑期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折抵:
1. 从判决生效时开始计算。暂予监外执行的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2. 从判决宣告时开始计算。如果判决宣告前发现罪犯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应从判决宣告时开始计算刑期。
3.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判决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
在特殊情况下,如罪犯在判决宣告前或判决执行过程中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疾病范围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经诊断并确认符合法定条件,需要保外就医的,由执行机关向所在监狱、劳改队、看守所提出建议,并报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集体研究同意建议罪犯保外就医的,可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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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要如何折抵缓刑
暂予监外执行刑期可以折抵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同时适用下列规定:
1. 被判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 管制醉高不得超过三年,拘役醉高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 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执行刑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居住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远离交通不便的,执行原判刑期,但在医院治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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