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以及其他相关情节来判定。具体规定如下:
1. 贪污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贪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定情况下,即使贪污数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2.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