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该如何量刑
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每个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 主犯: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犯应当负主要刑事责任。主犯的量刑标准通常会根据其所犯之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来确定。例如,对于盗窃罪、抢劫罪等财产犯罪,主犯可能会面临较重的刑罚。
2. 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应当负次要责任。从犯的量刑标准相对较轻,通常会比主犯判处更轻的刑罚。例如,在同样的罪行背景下,从犯可能会被判处缓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罚。
3. 胁从犯: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受到胁迫或者被欺骗而参与犯罪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胁从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胁从犯在犯罪时处于被动地位,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4. 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犯应当负刑事责任。教唆犯的量刑标准取决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所教唆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例如,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教唆者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标准: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特定情况下,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时,法院还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犯罪分子的年龄、身体、心理状况;
-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 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 犯罪所得及其去向;
- 是否有前科或其他不良记录;
- 是否主动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的量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刑罚的具体内容和刑期长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
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如下:
1. 普通数罪并罚:在判决时,对于一名被告人因犯多个罪行而被判处多个刑罚,需要依法合并执行刑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普通数罪并罚应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2. 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在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情况。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应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3. 再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在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一个判决未执行的刑罚与后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醉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 管制醉高不得超过三年,拘役醉高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 管制醉高不得超过三年,拘役醉高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一个判决未执行的刑罚,与后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 管制醉高不得超过三年,拘役醉高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