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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是哪些(大兴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5-02-28 00:22:02编辑:臻房小伏分类:生活常识 浏览量(

大兴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是哪些

大兴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此外,还有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纸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但归村集体所有的不是全部,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来确定。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纸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纸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另外提醒您注意,《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以上是大兴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相关计算标准,补偿以实际结果为准。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大兴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是哪些(大兴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大兴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大兴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宅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宅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兴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贯彻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二)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和支持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规划、科学选址;

(四)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队伍建设。

###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林业、水利、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方不再居住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

(四)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失去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 第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二)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房屋所有权证;

(三)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第八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宅基地用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到实地核查,落实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等,核发土地证书。

###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经批准新建住宅,原住房废弃或依法转让的,宅基地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 第十条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申请条件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经批准用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到实地核查,落实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等,核发土地证书。

###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土地,不得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宅基地或擅自改变其用途。

###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应当加强住宅庭院的绿化、美化建设,引导农民建设生态宜居型住宅。

###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醉新版的大兴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请查阅北京市大兴区政府官网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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