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和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下是具体内容:
###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 债务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 债务转让协议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债务转移从履行义务一方发生效力。
此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1. 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 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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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代为清偿。第三人成功清偿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其对原债务人的求偿权依法消灭;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2. 债务加入: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后,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成为新的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加入协议成立后,第三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 债权转让: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4. 债务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5. 债权债务混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务关系消灭的事实。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使得合同关系及其他债务关系消灭的事实,就是债权债务混同。
此外,债务承担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还包括:
1. 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效力: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第三人承受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债务承担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的行为得到法律的承认,该行为为合法有效。
3. 从债务的转移:第三人承担主债务,并随之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 债务承担后的担保责任:第三人承担主债务,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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