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骗取财物”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 客观方面: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 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具体到“骗取财物”,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 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财物。
- 通过先给予被害人一定的好处或利益,再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支付更多的财物。
- 利用虚假的touzi、理财或touzi返利等手段,诱使他人投入大量资金。
- 通过传销方式,以发展下线为主要手段,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传销活动通常与欺诈行为相关,但并非所有涉及传销的活动都构成犯罪。只有当传销活动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