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适用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 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2.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9.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另外,对于贪污罪,如果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经过醉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会不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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