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人民币200元。甲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乙多次催讨都未成功。甲的行为已经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甲未能提供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因此,乙有权要求甲立即归还欠款。若甲继续拒不还款,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起诉甲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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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100元,乙欠丙100元,丙欠甲100元
这是一个关于债务相互抵消的问题。我们要理解债务抵消的基本原则,即当债权人拥有债权的同时,如果债务人也拥有对同一债务人的债权,那么这两个债权可以相互抵消。
现在,我们根据题目描述来详细分析:
1. 甲欠乙100元:这意味着乙是甲的债权人,甲是乙的债务人。
2. 乙欠丙100元:这表示丙是乙的债权人,乙是丙的债务人。
3. 丙欠甲100元:由此可知,甲也是丙的债务人,丙是甲的债权人。
接下来,我们根据上述关系进行推理:
* 由于乙欠丙100元,而丙又欠甲100元,那么乙可以代丙向甲支付这100元。这样,乙就抵消了其欠甲的100元债务。
* 同时,甲欠乙100元,既然乙已经抵消了这100元的债务,那么甲实际上也不再欠乙任何钱。
综上所述,通过债务的相互抵消,甲、乙和丙之间的债务关系得到了简化:甲仍然欠丙100元,乙不再欠甲或丙任何钱,而丙则已经完全偿还了其欠甲的100元债务。
因此,醉终结果是:甲欠丙100元,乙不再欠甲或丙钱,丙已经偿还完其欠甲的所有债务。
甲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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