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有余诛
“死有余诛”意指死罪尚且抵不了其所犯下的罪行,形容罪恶极大,死不足惜。这个成语常用来形容那些罪行严重到无法挽回,甚至会带来更多恶果的人或事。
它与“罪不容诛”相呼应,后者更强调罪行之重,无法用常规手段制裁。这两个成语都传达了对严重犯罪的强烈谴责和不容宽恕的态度。
在历史长河中,总有一些人因贪婪和邪恶而身陷囹圄,面临死刑。然而,“死有余诛”的警示作用在于提醒世人,无论罪行多么严重,都应受到应有的审判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死有余辜的典故
“死有余辜”的典故出自《左传·昭公十年》中的一句话:“郑成公疾,子驷请息肩于晋。公曰:‘楚君以郑敌,故欲劳晋师而罢之。我不得己,是以求成,而使贽。郑其邻国也,子产佐其君,邻国之佐,晋其畏矣。何厌之有?’对曰:‘楚师骤胜,其锋不可当,我实畏之。诸侯闻楚之伐郑也,齐、宋送之,果劲而悉力,终朝克之,又何尤焉?’公曰:‘子产,君子之忠信。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使民也义。今闻其宫数坏而不修。止可以为民矣,不知可否伐之?’对曰:‘唯其任也,奚伐之?’公曰:‘何故?’对曰:‘其为政也,择能而使之,冯简能断大事,子太叔美秀而文,公孙挥能知四国之为,而又善为辞令。裨谌能谋。郑国将有诸侯之事,子产乃问四国之为于子羽,且使多为辞令。与裨谌乘以适野,使谋可否。而告冯简,使断之。事成,乃授子太叔使行之,以应对宾客。是以鲜有败事。郑国将有诸侯之事,子产如死鸟,析朱鉏,必尽其谋,而后告之者。其为人也,不苟言,苟不言,必闻其声。不苟笑,苟笑必与众共之。今吾子相郑国,子产卑辞以朝国人,吾子为楚令尹,楚臣至,不时饮酒,不郊迎宾客。且楚寇方启,吾子寝不安席,食不甘味。今又以行诸侯之贿,适楚而解弊乎。固于礼急矣,楚国有美行,子独何为阙焉?’宣子闻之,是则子产忠而忧国子之罪,不免成公之治。今集天下之善,怨无小而不闻,行无隐而不彰,玉立于山,藏于泽,国之宝也。国无小,无内忧,无外患,乃可长保义哉!故曰:‘死而不朽’,吾不谓子产尽忠,知之矣!”这段话中,子产因郑成公重用子太叔而疏远自己,便向晋国请求休息,但晋国国君却以楚国为借口,认为楚国之所以要攻打郑国,是因为郑国与楚国是邻国,所以想要劳烦晋国的军队去罢休郑国。子产对晋国国君所提出的理由表示愤慨,他认为楚国之所以能够轻易战胜郑国,是因为楚国拥有强大的实力和军队,而郑国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子产还指出,郑国之所以没有及时派遣使者向晋国告捷,是因为郑国内部存在矛盾,导致消息无法及时传达。子产强调了自己的忠诚和担忧,他认为自己作为郑国的宰相,应该尽心尽力地为国家服务,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做出违背道义的行为。

死有余诛相似的成语
“死有余诛”与“罪不容诛”相似,都表示某人的罪行极其严重,即使死去也难以弥补所犯下的过错。这两个成语都传达了一种强烈的道德谴责和不可饶恕的意味。
1. 死有余诛:指死得死有余辜,形容罪大恶极,死不足惜。
2. 罪不容诛:指罪恶极大,杀了也抵不了所犯的罪恶。
这两个成语在用法上略有不同,但都常用于形容重大罪行或恶劣行为。在使用时,请根据语境选择合适的成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