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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最新版)

2024-12-04 17:18:08编辑:臻房小凤分类:百科大全 浏览量(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是指对工作场所中的粉尘危害进行分类监督管理的规定。该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减少粉尘危害对人体的危害。

根据《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粉尘危害分为四个等级:重大粉尘危害、较大粉尘危害、一般粉尘危害和一般粉尘危害。针对不同等级的粉尘危害,规定了相应的监察措施和管理要求。

规定要求雇主或工作场所负责人必须对工作场所进行粉尘危害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少粉尘危害对劳动者的影响。同时,规定了对粉尘危害等级不达标的工作场所进行监察和整改的程序和责任。

此外,规定还要求劳动者必须按照规定的个人防护措施进行操作和保护自身安全。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旨在确保工作场所的粉尘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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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2023年修订)》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粉尘危害期间的监察工作,预防、控制粉尘危害,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粉尘作业中产生的粉尘危害的预防和控制。
      
      #### 第三条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监督的原则。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粉尘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粉尘危害防治工作,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危害防治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粉尘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粉尘危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粉尘危害防治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方法。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定,负责粉尘危害项目评估、监测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第九条
      粉尘危害分为三级:
      
      * 尘肺病:长期吸入粉尘导致肺部弥漫性纤维化,引起肺功能损伤和呼吸功能障碍的严重职业病。
      * 其他粉尘危害:除尘肺病以外的其他因粉尘引起的健康损害,如粉尘性皮炎、粉尘性鼻炎、粉尘性肺炎等。
      * 粉尘危害:存在粉尘危害,但尚未达到尘肺病的程度。
      
      #### 第十条
      粉尘危害分级应根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接触时间、肺活量以及生产工艺、防护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 第十一条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 分级负责:根据粉尘危害程度,确定相应的监察级别和责任部门。
      * 分类监督:对不同级别的粉尘危害,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 动态管理:定期对粉尘危害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监察策略。
      
      #### 第十二条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定期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确保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职业健康检查:对接触粉尘的职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
      * 宣传教育:加强粉尘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 整改措施:对于发现的粉尘危害问题,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粉尘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 第十三条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相关部门。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危害防治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粉尘危害状况的;
      * 未按照规定实施粉尘危害防治措施的;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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