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限制。根据该条款,次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对债权人的抗辩对抗债权人。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想要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权利,必须先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待次债务人主张完其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后,才能进一步行使代位权。
关于抵销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因此,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如果次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也享有到期债权,并且该债权的种类和品质相同,那么次债务人有权主张以其对原债权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债权人的债务。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抵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性质,不能随意进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