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关停可以怎样赔偿
当服刑人员被关停时,如果涉及到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如违法拘留、超期羁押等,服刑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依法提出国家赔偿。
以下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1. 支付赔偿金:对于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人身权而造成损害的情况,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2. 返还财产:如果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使服刑人员的财产受到损失,应当返还财产。
3. 恢复原状:对于因被羁押而遭受名誉、荣誉、隐私、身体伤害等损害的情况,可以要求相应的恢复原状。
4. 赔礼道歉:对于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使服刑人员受到精神损害的情况,应当采取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进行补救。
5.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对于在公共场所或新闻媒体上被错误地公布个人信息的情况,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6. 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并且服刑人员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赔偿的标准和程序是法定的,服刑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同时,国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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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是否停发养老金
服刑期间是否停发养老金,需要视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如果被判刑或劳教的退休人员,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未满五年的,暂时不予发放养老金。但经过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确实因犯罪或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暂时予以发放。对于暂予发放的养老金,按规定标准发放,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再恢复发放。
然而,对于已经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服刑人员,如果在服刑期间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那么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可以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是因为,服刑期间的个人账户被保留并按规定计息,服刑期满后可以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法定的醉低缴费年限。
此外,对于在服刑或劳教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服刑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方式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例如,原所在单位已破产清算的,由原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原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已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完毕的,服刑人员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退休人员被判刑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刑或劳教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服刑或劳教结束后可以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法定的醉低缴费年限。如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羁押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可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如判刑或羁押期满,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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