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贪污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概念上的区别:
*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贪污论则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贪污罪,还可能包括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即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财物的情况。
2. 主体上的区别:
* 贪污罪的主体特指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其身份特征。
* 贪污论的主体则更为广泛,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3. 客体上的区别:
*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 贪污论所侵犯的客体除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外,还包括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 客观方面的不同表现:
*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贪污论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5. 主观方面的不同:
*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 贪污论在主观方面则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但并不一定要求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综上所述,贪污罪与贪污论在概念、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以及主观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界定和区分这两种不同的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