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归属应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具体来说:
1. 如果一方在离婚时提出经济适用房归己所有的诉讼请求,首先需确定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共同财产,则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2. 如果经济适用房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完全赠与给自己子女的,这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 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么在离婚时,应由双方协商决定经济适用房的归属。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参考法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