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由谁负责选物业管理?
小区的物业管理主要由业主共同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来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需要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具体人数根据小区规模而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是由业主自荐、联名推荐或者由部分业主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业主委员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1. 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协助工作;
4. 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 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 整理和保管物业管理档案;
7. 参与小区房屋装修审批及验收工作;
8. 组织业主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
9. 接受业主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总之,小区的物业管理是由业主共同选定的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小区的物业由谁来选择
小区的物业公司通常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选择,具体流程如下:
1. 由小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
2.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有权选举产生物业服务企业。
3. 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
4. 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并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投票的方式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此外,业主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以决定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1.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的。
2. 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
3.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可以提出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要求。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操作中,请咨询专业的人员或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