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短信是不是证据
离婚案件中的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然而,这些短信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1. 合法性:短信的获取方式必须合法,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2. 真实性:短信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3. 关联性:短信的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能够证明或支持某一方的主张。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要注意,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供且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电子数据是有证明力的。如果短信是电子数据,还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有效证据。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有发送短信的行为,并且这些短信的内容对案件的处理有重要影响,那么这些短信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离婚短信截屏算证据吗?
短信截屏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需要视情况而定。
首先,短信截屏可以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其次,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因此,离婚短信截屏作为电子证据,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看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另外,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因此,短信截屏作为证据时,还需要保证截图的完整性。
醉后,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如果短信内容涉及到个人隐私,未经允许的截图可能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离婚短信截屏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在使用时需要注意合法性和完整性。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