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由谁签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公房,那么补偿安置协议应该由被征收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如果被征收房屋是私房,那么补偿安置协议通常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作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且应当建立健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制度。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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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成立及生效问题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成立及生效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协议内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这些内容的明确性是协议成立的基础。
2. 协议形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有利于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
3. 协议签订: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面积等事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双方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或者达成的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协议就不成立。
4. 协议生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协议从何时生效取决于其是否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但是,有些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因此,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双方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协议的生效。
5. 法律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和生效还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例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诉讼。这些规定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和生效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成立及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