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有两个同时提供担保的情况时,他们各自的担保责任会根据保证份额和保证期间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 保证份额:如果两个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份额,那么他们将被视为连带共同保证。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担保人主张全部债权,而该担保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2. 保证期间:如果两个担保人间约定了各自的保证期间,那么他们将按照约定的期间分别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其中一个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先于另一个担保人的保证期间结束,那么该担保人将只在其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3. 保证方式:如果两个担保人间约定了保证方式(如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他们将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如果两个担保人之间存在财产共有关系,例如共同财产制,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担保人主张全部债权,而该担保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 如果两个担保人间存在追偿权纠纷,那么他们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或要求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主张保证期间经过的抗辩权。
总之,当债务人有两个同时提供担保的情况时,他们各自的担保责任会根据保证份额、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