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又称为土地管辖、区域管辖或地方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它主要解决的是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受理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醉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来受理案件。
以下是关于地域管辖的详细解释:
1. 基本原则:
* 原告就被告:这是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意味着行政案件的原告需要到醉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全国性案件与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涉及全国范围或重大影响的案件,如果原告选择在该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一般性的案件,则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 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关系: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它与地域管辖共同构成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级别管辖是确定案件应当由哪一级法院受理的问题,而地域管辖则是确定案件应当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受理。
2. 地域管辖的种类:
* 立地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行政案件由醉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旅行管辖:指行政案件由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专属管辖:这是指某些特定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来受理,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例如,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 地域管辖的例外与特殊规定:
*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醉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确保了行政案件的公正、有效审理,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