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使用,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主要涉及到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将物业交付使用,或者因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建设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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