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换押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出换押意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或者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侦查、起诉、审理的,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一审羁押期限。
2. 办理换押手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重新办理换押手续。
3. 通知有关办案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换押意见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纸班律师。
4.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羁押看守所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进行实时监控。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可能串供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办案机关,由办案机关及时处理。
5. 更换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羁押期限届满,向办案机关提出解除羁押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通知看守所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此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换押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符合换押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各地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部门获取具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