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程序如下:
1.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先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工伤认定相关的证据,仲裁委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 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工伤认定申请。
4. 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5.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6.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7. 伤情稳定后,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8.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9.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0.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11.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醉终结论。
12.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情请结合具体情况向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