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投诉的受理期限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投诉事项复杂,经过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同时,《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符合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因此,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投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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