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touzi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touzi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外商touzi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合伙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根据该办法,以下是相关的规定: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touzi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便于对外商touzi合伙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外商touzi合伙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touzi合伙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伙人)与中国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 第三条
外商touzi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touzi的产业政策。
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设立外商touzi合伙企业的,该外商touzi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外商touzi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touzi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通过登记系统向社会公布外商touzi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信息。
###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国touzi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touzi合伙企业的备案管理。
### 第七条
设立外商touzi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touzi合伙企业,应 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 第八条
中央企业对外touzi形成的股权touzi企业,以及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商touzi合伙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管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中国合伙人全部出资到位,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外商touzi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第十条
外商touzi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第十一条
外商touzi合伙企业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迁入地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第十二条
成立清算组的外商touzi合伙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四)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第十三条
外商touzi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
###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外商touzi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注销登记。
### 第十五条
外方合伙人以其在中国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出资,应当提交外汇登记证。以外币作为出资的,应当提供该外汇登记证的相应数额的外币。
### 第十六条
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时,外商touzi合伙企业股东或者债权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或者涉案财产份额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 第十七条
外商touzi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政府网站获取原版办法内容。

外商touzi有限合伙企业
外商touzi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touzi模式,它结合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灵活性和外商touzi企业的国际化特点。以下是关于外商touzi有限合伙企业的详细解答:
1. 定义与基本特点:
* 外商touzi有限合伙企业是由外国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touzi者”)与中国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 它在法律依据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的外商touzi法律、法规。
2. 设立条件:
* 外国touzi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中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外国touzi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其在中国境内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出资;如果外国touzi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机器设备价纸评估的规定。
3. 税收政策:
* 外商touzi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而是由合伙人承担纳税义务。根据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该类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通常低于企业所得税率。
* 合伙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费用扣除和亏损弥补。
4. 经营管理:
* 外商touzi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通常由普通合伙人负责,他们需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资质。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5. 退出机制:
* 外商touzi有限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合伙人之间协议约定的方式退出touzi。
* 退出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变更登记手续。
总之,外商touzi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创新的touzi模式,既符合国际touzi者的touzi习惯,又适应了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如需更多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