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基于以下情形:
1. 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具体标准根据不同种类的水产品而有所差异。例如,非法捕捞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期间内,违反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纸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就属于数量较大的情形。
2. 非法捕捞水产品价纸较大: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可以认定为“价纸较大”。
3. 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果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人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如造成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等,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4. 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情节严重:这包括多次或对多人以上进行非法捕捞,以及在生产、销售中有毒有害水产品的等情形。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6〕17号)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标准: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所需材料:包括捕捞许可证、户籍证明、书面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等。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诉时效:犯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前的,适用刑法追溯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适用刑法第89条的规定。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请注意,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行为犯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该条款还明确列举了包括炸鱼、毒鱼、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式,并指出这些行为均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寻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