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规定:
1. 主体上的规定:
-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
-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
- 与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相关的出具证明文件,如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产清单、借款合同等;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2. 主观方面的规定:
- 明知或应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而使用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他人财物的;
-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 明知或应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而使用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他人财物的;
-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 客观方面的规定:
-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
-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
- 与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相关的出具证明文件,如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产清单、借款合同等;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 客体上的规定:
-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
-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
- 与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相关的出具证明文件,如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产清单、借款合同等;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或者伪造、变造汇票上签章、签名、盖章或者其他记载事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相关的出具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3.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