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高利转贷犯罪司法规定主要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高利转贷罪的主要规定如下:
1. 高利转贷罪的认定:
- 出借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收取高额利息。如果实际年利率超过36%,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对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2. 高利转贷罪的主体与客体:
-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出借人,通常包括个人和单位。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3. 高利转贷罪的客观方面:
- 出借人利用自己的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赚取利息差额。
- 高利转贷行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而非自用。
4. 高利转贷罪的量刑规定: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 单位犯罪的责任承担:
- 单位犯高利转贷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同的规定处罚。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两高高利转贷犯罪司法规定主要依据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高利转贷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1. 违反国家规定: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构成非法经营罪。
2. 二倍以上罚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超过1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从重处罚情形:对于该罪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应从重处罚:
- 个人非法放贷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二十万元以上。
- 单位非法放贷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一百万元以上。
- 个人非法放贷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五百万元以上的。
- 集团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也明确指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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