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变造货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足以造成他人伪造货币犯罪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伪造货币罪共犯论处。
3. 在实施伪造货币行为的同时,又使用假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 变造货币前科劣迹,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此外,对于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假币罪的相关内容也有明确规定:
*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伪造货币并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注意,这些只是部分摘录的内容,如需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请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