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立案标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国家规定的醉低价,或者低于按国家规定的醉低价确定的价格,且面积累计超过20亩的。
2.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低于政府公示地价的。
3.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
参考法条:《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该罪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1. 量刑规定:
*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 非法低价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 营利性目的:违反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 违法审批: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申请,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低价出让: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让人的,或者以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滥用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