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 贿赂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 贿赂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受贿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3.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 伪造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或虽未达到这一数额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 挥霍贿赂的财物,致使贿赂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7. 使用贿赂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 曾因行贿受过刑事处罚的;
9.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0.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特定情况下,即使贿赂数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1.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2.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9.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法条:《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