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三年裁定公告期是什么时候
商标撤销三年裁定公告期是六个月。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后,会予以公告,并且该商标的注册权自公告之日起被撤销。此外,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各地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获取具体信息。

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使用,并且该商标没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取得显著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具体来说,如果商标注册人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未使用注册商标,且未说明正当理由,商标局会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商标局可以撤销该商标。此外,如果商标注册人故意为某一特定主体使用注册商标,且其他主体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也可以撤销该商标。
对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销,有以下例外情况:
1. 商标转让的;
2. 商标被许可人使用的;
3. 商标注册人已许可他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且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使用证明的;
4. 已被撤销的商标未超过三年;
5. 其他合理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撤销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商标才可能被撤销。同时,商标撤销程序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经过一定的审查和裁定程序。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