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员工合同到期,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不一定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员工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延长,期限变为无固定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