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如果未满足这些条件,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不会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情形包括: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如果离婚后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生活环境发生改变,导致子女无法正常成长,且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那么这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是否支持变更。
参考法条包括《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总之,在考虑变更抚养关系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并且尊重子女的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