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在以下情况下,若这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1.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利益的;
2. 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的;
3. 试图通过接受回扣或手续费来影响决策或造成某种损失的;
4. 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交易的;
5. 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
若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若情节严重,将对该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若这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法条:《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