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可以在原告当地法院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也允许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不过,离婚案件在起诉时,并不是必须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以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若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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