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如下:
1. 提出申请:被取保候审人或办案机关应首先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强制措施。
2. 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中应包含被取保候审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以及可能影响取保候审状态的其他法律文书。
3.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审查:收到申请后,相关机关应在三日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果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 办理变更手续:对于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形,通知指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人等,办理变更强制措施手续。
5. 提供必要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取保候审规定,随传随到,并提供保证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参考法条为《醉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